編者語
2024 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二十五周年,為檢視和總結回歸二十五年來的各種經驗,《澳門研究》早於 2023 年便開始進行專題論文徵集,本期刊出的即為當中的法律部分,透過本刊以及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與澳門大學法學院於 2024 年 5月共同舉辦的“法治進程與澳門回歸二十五周年:挑戰、成就與未來方向”研討會收集,論文經匿名評審後,共有十一篇獲採用,內容涵蓋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區域融合與合作等不同領域。
唐曉晴的〈一國之內的兩部民法典 —— 論《中國民法典》與澳門《民法典》的精神氣質與體系特徵〉認為兩部民法典的制定有着各自不同的時代背景,二者都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色。前者經百年積澱、有序漸進而厚積薄發,既立足實踐又關注未來;後者直接承繼葡萄牙《民法典》,在立法上漢語與葡萄牙語並行,持續發展調整適應澳門社會。邱庭彪、李宇昊和毛光海的〈新時代“楓橋經驗”對澳門調解制度發展的啟示〉認為澳門調解制度需要建立“專門法律制度”,也有“未能滿足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所需”的不足之處,但在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啟示下,可在“與時俱進、因地制宜、科技賦能、文化浸潤”四個方面進行探討完善。李哲、羅伯特 ‧ 埃塞爾(Robert Esser)和歐陽楚欣的〈澳門刑事電子數據的留存、通訊截取與在線搜索制度研究 —— 基於歐盟法和德國法的考察〉認為澳門第 10/2022號法律《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借鑑歐盟和德國的經驗,重構通訊紀錄數據留存的程序,優化數據調取與權利保障機制,並增加來源端截取及在線搜索等偵查措施。畢經緯的〈《信託法》視角下的澳門《投資基金法》修訂:背景、問題與進路〉認為《投資基金法》是澳門《信託法》的特別法,基金具備信託財產獨立性,無論是《投資基金法》上的所稱的“參與人”抑或“投資者”,都是信託關係上的委託人,概言之,參與人與管理實體和受寄人之間是信託關係下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係,管理實體與受寄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前者對後者的行為所承擔的是一種風險責任。吳奇琦的〈傷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 —— 回歸二十五年來的澳門司法見解進展〉梳理與評論從 1999 年的第一案起,歷年來澳門法院對“受非致命身心侵害者之親屬可否依第 489條第 2款請求賠償自身的非財產性損害”的觀點變遷,並認為應將第 489條解釋成在受害人損害與親屬損害皆“格外嚴重”的情形下,容許親屬(至少是配偶與第一親等直系血親)請求痛苦賠償。馬哲的〈中國內地與澳門商事法律規則的特徵對比與銜接建議〉認為銜接內地與澳門的商事法律規則應當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統一兩地的衝突法規範以消滅法律適用中的矛盾,但這顯然非長遠之計,長遠來看即第二階段,應根據所涉及的事宜選用不同的銜接方式。黃玉葉的〈澳門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的主要內容及立法啟示〉認為該立法的啟示有三,即 1)恰當的立法,可平衡各持份者的利益和澳門特區的公共利益,從而可解決社會出現的問題;2)法律的適時出台,可有效促進社會的發展;3)前瞻的立法觀與靈活的立法技術,可配合日新月異的醫學科技發展。歐志丹的〈澳門環境法的二十五年:回顧與展望〉認為未來澳門的環境法應分階段逐步走向體系化的立法工程,以補齊法律空白以及完善立法體系,並建議特區政府做好短中長期立法規劃,解決現行環境立法衝突等不協調問題。鄧達榮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改革進程和規範模式〉認為未來的《公共採購法》可能會有某些內容同時受到該法和第 74/99/M 號法令的規定而出現重覆規範或競合,從而引致採購實體及採購人員未能察覺而不當地適用法律規定及執行相應的工作,建議重新審視和深思該法律制度改革的規範模式及其內容和結構的設計和編排。鄭嘉瑤的〈澳門《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認為應與時並進地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作出改革與完善,尤其是完善辯護權的保障、程序的緊急性原則和上訴制度,以及改革並加強司法機關和刑事警察機關的專門化,以協助違法青少年自負其責,改過自新及融入社會。范雪珂的〈“一國兩制”語境下區際反腐敗合作研究 —— 以內地與澳門特區為視角〉通過資料分析,認為目前兩地反腐敗互助呈現高需求狀況,應加快落實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規範,在堅持維護國家統一和主權的原則、“一國兩制”的原則及平等合作原則的基礎上,最終達成兩地反腐敗司法協助的協議,並建立形成廉政協同機制。
此外,本期的“學術筆記”亦刊出歐陽楚欣和張雨虹的〈“法治進程與澳門回歸二十五周年:挑戰、成就與未來方向”研討會綜述〉一文。